按份共有人仅能按照其份额或潜在份额使用共有物吗?
不是。《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有财产,无论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物分割之前不存在所谓的“应有部分”的说法。因此,任何一个共有人都可以使用物之整体。但是,并不排除共有人之间通过协议就物的使用作出特别的约定。
比如,各共有人共有一台汽车,“及于共有物全部”就是说即使一个人只占有10%财产份额,但也不能说他只拥有这个汽车的一个轮子,而是变价折让后10%的价款。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