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教唆行为如何认定?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教唆人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教唆行为,这是构成教唆侵权的核心要件,例如通过对他人进行所谓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等方法唆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的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是当面教唆也可以是通过他人传信的方式间接教唆。二是教唆人具有教唆的主观故意,教唆行为一定是教唆者在心理上故意为之,不存在过失和放任的心理。三是被教唆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教唆行为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施侵害行为或者没有实施被教唆的侵害行为,那么就不能要求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另外,由于教唆行为往往是以口头等不易查证的方式实施,在现实中认定往往比较困难,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例中结合各种事实加上日常生活经验、逻辑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在涉及专利权侵权案例中,如果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以提供图纸、产品说明书、传授技术方案、进行产品演示等方式,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且他人实际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诱导行为构成教唆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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