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侵权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能证明侵权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99、1222、1248、1253、1255、1257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2)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5)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6)因林木折断』琏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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