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定金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586.587条对定金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次,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再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最后,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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