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助行为免责的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01月14日第05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自助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是新增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例如,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的拘束自由行为,也是自助行为,并不是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确认自助行为具有免责的效果,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自助行为免责的规定是新增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自助行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应具备条件,一是自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二是受害人实施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三是民法典施行后对于自助行为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符合这三个要件要求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一规定裁判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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