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你了解多少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从1985年起施行的《继承法》将被替代。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形式的遗嘱是不是有效遗嘱?
答: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仅有五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若存在多份遗嘱,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不管最后的遗嘱有没有公证,都是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公民可以选择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或者口头遗嘱的形式来撤回、变更公证遗嘱,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现。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游戏装备、VIP账号可以留给后代吗?
答: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条采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对何种财产为遗产逐项进行了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则删除了这一规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规定,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予以涵盖。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王大爷没有子女,可以把遗产留给照顾他的侄子吗?
答:《民法典》在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对于照顾鳏寡孤独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赋予了他们法定的继承权利,在延伸孝德范围的同时,被继承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从而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王大爷没有亲人,可以把遗产留给养老机构吗?
答:《继承法》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而《民法典》将“组织”确认纳入了受遗赠的范围内。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6.王大爷受子女胁迫写下遗嘱,该遗嘱有效吗?
答:现行《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外,新增一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将丧失继承权。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7.王大爷的子女悔过自己威胁写遗嘱的行为,并确有悔改表现,子女的继承权能回来吗?
答:《民法典》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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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8.被继承人债务谁先还?
答:《民法典》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9.家中顶梁柱父亲突然离世,只留下了沉重的债务和未成年的女儿,父亲的遗产该怎么处理?
答:在实践中,有不少充当家中顶梁柱角色的被继承人突然离世,且留下过重债务,导致未成年子女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因此一下子失去生活支柱,陷入困境,引发社会矛盾。《民法典》增加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10.遗嘱可以“撤回”吗?
答:《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基础之上有较大改动。新继承法将上述的“撤销”改为“撤回”,除了明示撤回外,若遗嘱人做出与所立遗嘱相悖的行为,也可以推定为撤回。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遗产的类别和数额也越来越繁杂、庞大,还可能涉及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欠缴税款等事项的处理。可见,遗产由专人进行管理,更便于查明遗产范围和数额、更切实保护遗产、更妥善地安置、分割遗产,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时代的要求,《民法典》建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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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2.无人继承的遗产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主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典”就通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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