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所以一方在处理自己的权利时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应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若干原则进行分配,只是在具体操作时有所特殊。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结果来分割两人的财产,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要分割这部分财产的,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因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如果一方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所谓优先受让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的一个较大差别,即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也可以退伙。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由于其他合伙人的不作为而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无法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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