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夫妻在有限公司的出资怎么分割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的,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签订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此时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持股比例或者折价数额。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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