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法律问题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观点】
一、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的意义
第一,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民法总则》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二,弥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的不足。
第三,从保护的必要性上看,由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利益的典型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规定。
二、“英雄烈士等”的范围
第一,在现行法中,并无关于英雄的概念。通常来看,英雄是指为了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不畏艰辛、不怕牺牲,英雄奋斗并有重大贡献的人。而烈士则是在执行公务活动等特定情形下牺牲并经法定程序评定为烈士称号的人。
第二,“英雄烈士等”中的“等”的含义。这里的“等”具有特定指向,是指在我国近现代历史上,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国家繁荣富强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楷模,例如我国近现代史上的伟人、革命领袖等。只要是能够作为民族精神的代表、民族文化的旗帜的人,都可以纳人本条保护的主体范围。
三、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予以判断。
第二,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耍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IE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人。
【相关案例】
1.法院审理诋毁、侮辱、诽谤革命烈士、民族英雄案件,在保护烈士英雄权益的同时也要维持平衡公民的学术自由、言论自由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案例要旨:法院在审理诋毁、侮辱、诽谤革命烈士、民族英雄案件时,主体的确定应同时具备程序法上的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综合考量损害行为的主观目的,损害结果的影响范围,平衡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烈士英雄权益之间的关系。
案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2.当事人发表评价和批评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文章,应对文章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发表评价和批评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文章,应对于该文章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他人对文章发表言论的,法院应从主观动机以及言论所批评的对象、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Ifl此对当事人所作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判断他人是否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3.商业公司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名人在微博等社交工具上对民族英雄进行恶意丑化、侮辱,商业公司借助网络名人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严重侵害民族英雄的名誉权,应根据不法言论发布者的语
境及不法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主观恶意及损害结果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号:(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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