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植物人强行抬入邻居家 被砍伤的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程进明
【案情】
李某欲在邻居王某家旁边的空地上建房,因受到王某家的阻止,一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审批,李某与妻子张某一同强行将其植物人的父亲抬入王某家中,要挟王某同意他们建房。李某夫妻离开后,王某将李某的父亲抬出到门外,李某夫妻听闻又要强行抬入,王某手持菜刀阻止李某夫妻,在此过程中李某和张某都被砍伤,李某构成二级轻伤,张某构成轻微伤。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构成正当防卫,双方系因建房问题发生的纠纷,李某夫妇二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王某的住宅安宁,具有明显过错,但这种侵害不具有紧迫性、现实性和危险性,因此,李某夫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前提中的不法侵害,王某持刀砍击李某夫妻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夫妻二人为了达到建房的目的,将植物人状态的父亲放置在王某家中,王某阻止但未果,最终李某夫妻强行将其父亲搬入王某家后离开。李某夫妻将父亲弃于他人屋内的这一系列举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住宅的安宁,其行为的不法性明显;此后,王某将李某的父亲置于门外,系自力救济行为,处置并无不当。
其次,李某夫妻再次返回王某家,仍是为了要将父亲搬入王某屋内以此要挟的目的明显,而且,二人已经强行进入王某家,对王某而言,在第一次阻止未果的情形下,有理由相信,若此次仍不予以阻止,李某夫妻将其父亲搬入家中的结果将再次发生。因此,李某夫妻此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危害性,属于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王某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采取的阻止措施也是随着事态的发展从缓和到强烈,无论是开始的关上家门还是后来的持刀反击,主观上均是为了阻止植物人被搬入其家中,防卫意图显见。
最后,王某持刀砍击李某夫妻,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的后果,该后果与二被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比较,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笔者认为王某在李某夫妻再次返回其住处并强行闯入后持刀砍伤二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应当具备的起因、意图、对象、时间和限度的五个条件,应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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