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的姓氏合同效力如何
【案情】
胥某和张某系夫妻,婚前约定婚后二人所生的第一个小孩跟男方姓胥,生的第二个小孩跟女方姓张,为此签订了姓氏合同。现二人生有两个小孩,第一个女孩跟父亲姓胥。第二个小孩因是男孩,故男方不同意履行原来姓氏合同的约定,女方闹至法院,要求男孩跟自己姓张,确认婚前签订的姓氏合同有效。
【分歧】
关于本案姓氏合同的效力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姓氏合同无效。理由是:姓氏合同约定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姓氏合同有效。理由是:姓氏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且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三种观点认为,姓氏合同并不成立。理由是:公民的姓名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合同法》并不规范调整姓名权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夫妻之间签订的姓氏合同是基于亲权的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姓氏合同虽然貌似合同,但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其次,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因此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中的一个重要权利内容是命名权。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取何种姓、名、及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但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父母决定他们的姓氏,这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具有专属性。父母在孩子随谁姓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应由父母共同决定,传统上一般随父姓。姓氏毕竟体现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如需改变,应首先征得另一方同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双方签订的姓氏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姓氏合同并未成立,也就遑论生效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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