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房屋权属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之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附:案情简介
黄明姝与张查理均为第二代美籍华人,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查理在由公司派驻中国期间,于中国A市购得外销商品房一套,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张查理本人。2007年,黄明姝来华,向A市法院起诉,请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张查理所购位于A市的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黄明姝提供了能够证明其与张查理结婚时间、起诉时仍为夫妻以及张查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副本、发票等。张查理委托律师到庭应诉,对于黄明姝所述其与黄明姝具有婚姻关系以及自己购房情况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均为美国人,婚姻缔结地在美国,在中国无固定住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而不应适用中国法。不同意黄明姝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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