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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日期:2018-03-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虚假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一、常见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件汇总

1.民间借贷案件。比较常见的表现有两种:一是为了在离婚纠纷诉讼中分得更多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利用民间借贷合同进行虚假诉讼;二是当事人企图借助法院的裁判变非法财产为合法财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

2.离婚案件。在调研中发现,离婚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行为的高发区。主要表现为:利用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一方个人债务;或者利用离婚规避国家限购、限贷政策;或者利用离婚获取更大的拆迁补偿或安置待遇。

3.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主要表现为:一、虚构商品房买卖关系,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身份来对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二、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虚构买卖事实,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达到解除对房屋的执行措施、逃避执行目的。

4.虚构房屋租赁关系规避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包括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时常有案外人以其对该房屋享有租赁权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的情况发生。

二、虚假诉讼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有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例如有虚假诉讼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可认定为诈骗罪并从重处罚。

三、民事审判中发现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6〕13号)“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以及“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日渐猖獗的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理是有法可依的,为了惩治违法行为,遏制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不仅要查明事实,对其虚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更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否则,不仅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更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终将会损害我们法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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