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破产案件受理后,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8-01-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9次 [字体: ] 背景色:        

破产案件受理后,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针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应当及时解除。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报请原保全法院的上级法院监督,其上级法院应当指令原保全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