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如何把握受理条件,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答:应正确认识欺诈逃债行为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欺诈逃债行为,主要发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一般并无欺诈逃债条件,因此破产程序本身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认定,应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以外,应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为依据进行认定。不能仅以债务人有欺诈逃债的可能为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应通过破产程序撤销和否定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逃债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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