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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案例解析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认定问题

日期:2017-12-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认定问题
一一龚某某诉望某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患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龚某某
被告:望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正月经他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2日在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婚后初期,感情一般。生育儿子之后,因被告经常打牌,不理家务发生矛盾。后双方因琐事又多次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夷陵区民政局婚姻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双方恋爱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双方缺少沟通,致使在平时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被告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一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龚某某要求与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那么,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是什么?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还包括以下情形:l.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诉讼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上述情形中,对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认定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的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合、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4.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四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中,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很明确,原告龚某某提出的离婚事由是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辩称也认为原告的诉称不属实,双方的感情未破裂。上述理由也是很多离婚案件被告的通用事由。本案的最终判决也是依据被告说的认定原、被告的感情未破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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