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的混合担保中是否有实现顺序
情景再现
2016年4月,张某准备自己开一家大型的超市 但是,经过计算,需要投入将近30万元,而张某自己只有16万元,于是他决定向苏某借款。苏某同意借款给他,但是,要求提供担保。张某便将自己价值5万元的一辆汽车抵押给苏某。同时,张某的朋友顾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苏某,张某还请了某公司的总经理鲁某作为保证人苏某按照约定借钱给张某,在一年之后,由于张某没有履行债务,苏某决定要实现自己的担保债权那么请问,苏某在保证债权的实现上是否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依法解答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共同担保的,成为混合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知,在混合担保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债权的实现顺序,如果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应该先就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实现担保物权,无法全部实现债权的再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来实现债权,此时物保与人保无须区分先后顺序,债权人自己有权进行选择。因此,在本案中,苏某在实现债权时,应该先就张某自己的财产即价值5万元的汽车实现抵押权。剩余的9万元他可以选择就顾某的房屋实现抵押权,也可以选择由鲁某来承担债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已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结提示
在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约定,在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时,应该先就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倘若债权还不能够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顺序,要求保证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承担债务,从而实现剩余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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