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撤销行政许可,该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1995年,原告青山医院向被告某市南水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注册,1996年11月领取了某市南水区卫生局向青山医院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登记的执业地址为南水区小龙坎青山路15号。1998年,因为原地址要拆迁,2000年5月青山医院在小龙坎新街2号龙泉大厦购买了新的营业铺面。2001年1月,南水区卫生局为青山医院重新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改了其新的执业地址。其后在一次青山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南水区卫生局以1996年11月核发给青山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地址为准,认为青山医院擅自变更行医地址,并于2003年1月以“变更行医地址不能提供确效的环保合格证明和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医疗用品的房屋建筑和功能未达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合格标准"为由,作出注销其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青山医院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南水区卫生局的行政处罚,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吗?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青山医院在执业过程中并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所列举的六种情况,青山医院因为拆迁的原因,不能在原住所地执业,于是新购买了铺面,更换了行医地址,并于2001年向卫生局重新申请,被告卫生局为原告重新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执业地址作出修改,应视为卫生局认定了原告变更执业地址的行为合法。而在随后的检查中,卫生局确以1996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地址为准,而该许可证已失去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因此,被告卫生局所作出的注销决定,其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案中卫生局的做法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法院支持青山医院的诉讼请求。
〖操作指南〗
在现实操作中,即使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出现了主体资格的变化或者客观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也无权直接注销其行政许可。而只有在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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