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男子将京牌指标4.5万卖给他人 却反悔要求退钱
刘某借用李某的名义,占用李某的小客车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支付了车指标转让费4.5万元,其后刘某以该购买行为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刘某支付的车辆指标转让款。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刘某诉称,2014年4月17日,与李某签订《车辆购买协议》,约定刘某借用被告李某的名义,占用李某的小客车购买指标购买车辆,待该车辆购买、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刘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购车指标转让费4.5万元。签订上述协议后,刘某将李某的小客车指标登记在刘某所有的东风日产小客车上。2014年4月30日,刘某向李某支付4.5万元,李某向其出具了收据。现刘某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费用4.5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签订该协议系双方自愿,刘某并未向其主张协议无效,故该协议应属有效,且刘某已使用李某的小客车指标三年,故不同意全款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庭审结束后,刘某和李某达成和解,李某同意向刘某返还购车指标转让款,刘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的方式无偿分配;指标的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被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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