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从事水库养殖业,由于水库水鸟太多,让李某为之苦恼。偶听说,用枪赶水鸟的方法,于是,李某决定试试。
2015年1月初,李某用别人的淘宝账号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激光笔、瞄准器、空包弹等物品。随后,李某使用焊接机、切割机等将网购来的射钉枪、钢管等物品进行改装组装,制成两支枪支。
1月29日晚11时许,李某驾驶车辆携带自制的两支枪支,途经长途车站时被公安巡查民警查获。经鉴定,两支改装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分歧】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改装枪支的初衷是为了驱赶水库的水鸟,其目的并不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情节轻微,可不认为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其违反枪支管理办法,擅自改装枪支仍应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制造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改装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构成本罪的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故意制造,至于其制造枪支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要件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于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有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给公共安全留下极大隐患,因此本罪并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
本案中,李某擅自改装组装的两支枪支经鉴定为可以发射制式枪弹,符合相关法律和规范关于枪械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两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至于李某制造枪支的动机以及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不影响其定罪,而只是作为量刑的一个酌情因素。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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