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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犯罪成因及对策建议

日期:2016-07-1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陈志强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壮大,社会流动资金需求的增大,许多民营企业在向银行借贷吃紧下,将目光转向社会资金。由于管理混乱,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如果解决不好,将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与生存,阻碍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案件中发现了股东在抽资状态下,股东对债权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且《公司法》另有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额,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往往存在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使用虚假注册资本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简而言之,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实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资本。虚假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所有权,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由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违法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抽逃出资现象尤为严重,主要存在几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其他个人债务,这常表现为发起人、股东用借款或者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成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二是公司验资注册后,未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常理由抽走货币出资的;三是将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已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告的权利人;四是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土地使用权在无偿或者低价转让他人。

公司股东在抽逃资金状况下,对债权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将造成公司“无资本”下运行,造成公司的非正常状态,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及第三人利益。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资金数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形下,公司如果没有资产可执行,公司抽资的股东对债权人在抽资数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更好的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同时对那些有侥幸心理的抽逃资金股东起了很好的威慑作用,使得公司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了减少民间借贷案件纠纷,厘清股东在抽逃资金状态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使公司能够正常的运行、股东之间相互信任、按约履行,保护债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从几下几点做起: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出资的有关规定,防止股东抽逃资金行为,避免无资运行,减少企业纠纷,逐步形成公司的正常运行业态;2、股东应按约出资,不得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3、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同时,也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合理审核,避免盲目的出借,造成出借资本无法返回的境地。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犯罪成因及对策建议

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 张艳青 张振伟

“恶意欠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特别是每年年底,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周期性发作,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难,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隐患。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制裁的范围,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为此,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院2011年5月以来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根据犯罪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实施后,于都县法院从2011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底均未审理过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但该院在2015年共审理了该类案件5件,涉案人数5人,涉案金额124万余元,涉及到的员工190余人。同时,该5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存在一些很明显的共同点,即涉案被告所从事的行业均属于服装加工业,且涉案金额较大,涉及的员工人数均众多。

二、犯罪成因

1、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服装加工业陷入困境。受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国内整个服装行业的发展陷入困境。该县的服装产业也因此受到冲击,致使许多小型服装企业的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2、劳动监察部门监察不力。劳动监察部门不认真履行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甚至漠视劳动者的请求,对劳动者所举报的企业欠薪不管不问,致使劳动者投诉无门。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对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不以为然,而劳动者自己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即不去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也不去申请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听之任之。

4、工会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能没有得到实现。由于工会人员和用人单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工会的经费来自于用人单位的拨款,工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工会人员连自己的权利都无法维护,更不可能去维护劳动者权利。所以,即使出现欠薪现象,工会也很少督促用人单位改正错误,以致造成用人单位为所欲为。

5、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目前我国劳动力供给失衡的状态尚未改变,甚至还会愈演愈烈。许多劳动者为了养家糊口保住工作,对用人单位的欠薪不敢据理力争,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客观上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三、建议对策

1、改进案件专业分工,快速解决劳动者欠薪案件。在欠薪较为严重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劳动法庭,简化欠薪诉讼程序,降低先于执行的门槛,对确有困难的劳动者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减轻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另外,改革支付令的使用方式。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对欠薪案件可以采用支付令的形式,但支付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形同虚设。因此,要规范支付令的异议内容,赋予法官审查用人单位对支付令的提出异议理由是否充分,只有理由充分才能生效,以限制用人单位异议提出的随意性。

2、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做到执政为民。劳动监察部门在工作当中,要坚决贯彻执政为民的思想,切实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自己的工作主要目标,而不是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之后相互推诿,扯皮,漠视劳动者权利。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于都是人口大县,劳动力充足,服装加工产业在该地有着巨大的市场。有关部门应加以重视这类产业的发展,对其予以适当的支持。

4、大力开展劳动法制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司法机关和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该院可充分利用已成立的法律宣讲团,组织人员深入社区和厂矿企业进行劳动法律宣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5、加强工会建设,切实发挥工会的职能。改革现有的工会干部的产生办法,提供用人单位工会会费的缴纳数额,工会干部由劳动监察部门聘任,工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会会费支付,基层工会组织作为劳动部门的一个派出机构,直接受劳动部门的领导,对劳动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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