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诉请债务人原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

日期:2016-04-07 来源:网络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诉请债务人原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不构成重复诉讼

——诉请买卖合同债务人的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与已经裁判并终结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重复诉讼。

标签:公司清算|清算程序|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2012年1月,生效判决判令管件公司返还钢铁公司买卖合同货款19万余元。同年9月,钢铁公司发现管件公司于2012年5月已清算并解散,遂以清算组成员及股东李某、祁某为被告诉请赔偿损失。关于钢铁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钢铁公司认为管件公司股东李某、祁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规定,请求李某、祁某予以赔偿,属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而已经裁判、执行并已终结执行的钢铁公司诉管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争议双方当事人为钢铁公司和管件公司,争议标的系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②两案被告不同、争议标的即诉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不符合“一事”认定标准。钢铁公司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重复诉讼,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予受理。

实务要点:诉请买卖合同债务人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与已裁判并已终结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构成重复诉讼。

案例索引:河北沧州中院(2013)沧立民终字第191号“某钢铁公司与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见《无锡市洋利特钢管有限公司诉李世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案件受理审查时如何正确认定“重复诉讼”》(栗保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2/88:155)。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