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担责后,行使追偿权可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作为原告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标签:保证|管辖|担保合同|多个保证人|贷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2001年,位于湖南的软件公司为位于黑龙江的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2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位于陕西的科技集团、位于海南的电子公司均以持有软件公司的股权为银行提供联合质押担保。因科技公司到期未偿,银行依保证合同约定扣划软件公司1.8亿元后,软件公司在湖南法院起诉科技公司、科技集团、电子公司。科技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①本案系因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引发纠纷,故应依贷款合同确定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贷款方所在地法院享有本案的地域管辖权。②由于软件公司代替科技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实际上软件公司取得了银行作为贷款方的法律地位。软件公司的住所地即湖南法院享有本案的地域管辖权。故本案应驳回科技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
实务要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之一代替借款人还款后向借款人及其他保证人起诉还款,原告实际上取得贷款方的法律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可以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索引:湖南高院裁定“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见《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宽频数码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袁皓,湖南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诉讼管辖》(20040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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