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拼车属于营运车辆吗?
随着拼车现象不断升温,拼车的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在调查中,市民对拼车现象存在正反两种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拼车是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有的认为拼车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隐患较多。
律师告诉笔者,现在各大城市的“拼车族”虽然日渐壮大,但拼车是一种合理但不合法的新生事物,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下,还很难对拼车的合法性给予界定。
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经营性的客运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就属于非法营运。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车主处以暂扣车辆、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笔者,郑州一直在打击长期、专门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私家车业主的拼车行为,只要是免费的、熟人间的搭乘,并非打击对象。按照《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或者车辆运营证,以及套用他人出租汽车牌照或者同意他人套用自己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或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果车主对搭载人进行了收费,就属于是无证营运,应该属于客运管理部门管辖的范围。
对于私家车拼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不少法律界人士有自己的看法。律师周晓玲认为,不应该将拼车纳为营运车辆的范围。《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调整的是经营者和乘客及营运市场的规定,而拼车并不适用该规定。
其次,私家车主不是以运营为生的,既没违法,也没盈利。因为私家车拼车与出租车有质的区别,车主不盈利,也不是提供出租劳务为生的。搭载人所付出的费用是搭载人对使用车辆的补偿,不是对车主劳务的劳务费用。
“拼车车主不以营运谋取利润为目的,向搭乘人收取一点费用主要用于车主购买汽油和车辆维护,与专营载客、以利润为生的营运车辆有本质区别。”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宋伟说,单纯的拼车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营运而进行处罚。
他认为,在目前油价很高的情况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车既节省了资源,又满足了人们的需要,有关管理部门不应以违法为由禁止,而是应该修改相关规定,并合理地引导和规范,达到既节省能源又避免扰乱社会秩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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