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拼车致残怎么办?
如果一些车主与乘客在拼车协议里约定:拼车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人身损害,一切责任自负,怎么办?
律师说:法律出于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作出了关于人身损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这就赋予了司机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大的责任,司机在驾驶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各种交通法规,谨慎驾驶。
他认为,拼车出行对于司机和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拼车,对于乘车人因为交通事故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司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司机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一般情况下,对于有偿拼车,司机与搭乘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负有将搭乘者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并在运输过程中对乘车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出于公平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酌情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2008年,在苏州打工的云阳南溪镇妇女龙某因怀孕请了产假,并于5月1日搭乘一辆往返于苏州和云阳两地给公司运送原料的货车回老家待产。
由于是老乡,对方没收取车费,不过龙某还是给司机等人买了两包香烟、牛奶及水果等礼品。当日4时许,该车行至合肥至武汉方向的合界高速路时与其他车辆追尾,龙某受重伤。治疗期间,医院对龙某进行了左腿高位截肢及流产手术。事后,龙某多次找到车主陈某及车辆挂靠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同年10月21日,龙某将陈某及车辆挂靠单位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赔偿69万元。2009年5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因车主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乘,且孕妇也送了香烟水果,遂判决车主赔偿24万元。
此外,律师表示,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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