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人身保险理赔款后是否仍有权请求致害人赔偿?
作者:张勤缘
问:近日,我与家人骑车郊游途中遇车祸,导致视网膜脱落,右腿骨折,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交通队认定对方司机杨某全部责任。我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杨某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15000余元,但因我受伤前办理过人身保险,并于受伤后获赔了7000元。杨某提出我已获取了保险赔偿金,其赔偿的数额应抵消保险赔偿金。请问杨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答:杨某的请求是否合理,关键看保险赔偿金能否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性质看,保险赔偿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保险人也不具有代为追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如何补偿,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定额给付。所以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你的人身损害由李某侵权造成,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杨某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