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作者:王雅玮
问:我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请问如果我公司是否可以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会不会恢复执行?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要分情况对待:第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266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三、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第266条的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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