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作者:邹慧
问:李某拖欠我借6万元钱未还,我虽多次催要,但李某声称单位效益不好,自己下岗了没有钱还。我听说李某的单位要一次性给其下岗安置费5万元,我能否要求其先用这5万元还我呢?
答:您不可以要求李某用下岗安置费偿还欠您的债务。如果李某有到期债权而不行使,致使您的债权受到损害时,您可依据合同法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代替李某通过诉讼获得相关债权利益。但下岗安置费是专属于李某自身的债权,属于代位权行使的“除外情形”,是不能通过行使代位权优先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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