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罐头致我损害,我能要求超市赔偿吗?
作者:崔西彬
问:今年十月,我从某超市买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鱼罐头两盒。我按照产品指示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腹泻等症状,住院治疗花费三千余元。医院的诊断说我大肠杆菌感染。我拿着鱼罐头去生物研究所化验了一下,结果显示鱼罐头大肠杆菌严重超标。我考虑到找生产商赔偿比较困难,于是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超市对我说他们没有过错,没有义务赔偿我们。请问,超市该不该赔偿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我国,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在生产者、销售者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时候,都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时的生产者、销售者即使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销售者“过错责任”是指在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内部责任划分时的过错责任,具体而言:如果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综上,你作为受害人可以选择罐头的生产商或者超市单独承担责任,也可以将两方一起起诉。你要求超市赔偿,超市不能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如果超市真的没有过错,可以在赔偿你以后再向生产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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