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案情摘要
赫某2009年10月死亡,赫甲、赫乙和赫丙是其子女。赫甲、赫乙及赫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某电脑中有身后安排,包括全部财产处理,赫丙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按照此意见处理,赫乙认可,但是赫甲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身后安排不属于自书遗嘱,但是三人已经达成遗产的继承协议,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协议处理,赫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重新分割没有依据,驳回赫甲方的诉讼请求。二审达成调解,按照原先的协议处理。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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