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关于假种子难查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假种子难查的法律思考

作者:乔子轩

当下,正值秋种时节,有群众举报,河南省唐河县种业市场套牌、套包、制假现象严重。13日记者在实地采访时发现,十万斤假种子藏身于某国有种子站。该站拒不配合,门前的一把普通门锁,挡住了当地多个执法部门。

假种子坑农害农,使用假种子,有的出苗不全,有的引发检疫性病虫草害等,导致减产减收,甚至绝收。尽管农户使用假种子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但是对农业生产的损害已无法挽回。所以,不能眼看着假种子泛滥,执法部门必须加强执法监管。可具体执行过程中,却面临执法尴尬。

依据我国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而此次前去查出假种子的执法部门不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工商部门。虽然种子也是产品,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是查收手段受到严格限制,能对违法行为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能对假种子和生产、销售的辅助工具予以查封、扣押,但无对涉案场所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也是为何县工商经检大队面对初步查看后的仓库内假种子无能为力,后被挡在门外也只能望门兴叹的缘由。

当然,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可以避免工商部门的遭遇的一些尴尬。根据2011年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过,我国种子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鉴于种子执法专业性较强,目前种子管理权力一般由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使,这又造成主体缺位、责任不明,执法可能存在越位的现象。

为斩断坑农害农的黑手,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种子法,明确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农业、林业种子管理机构具体执行种子行政执法任,同时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让出售假种子的行为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市二中法院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