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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也谈《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

日期:2015-06-20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73次 [字体: ] 背景色:        

也谈《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陈忠效

2014年1月23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黎川县人民法院何莎的《入户盗窃照片一张是否构成盗窃罪?》,对该案存有几点疑义,供同仁批评指正。

【案例】

吴某入某民居盗窃,发现女主人照片漂亮,遂起爱心,仅拿走照片一张,留纸条表达爱意求交往。

【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存有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张照片不足以满足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条件,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罪。

第二中观点认为,吴某入民居实施盗窃,盗窃的虽仅是一张照片,但是对照片所有人来说,照片也是财物,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吴某将照片拿走,盗窃行为既遂,因此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罪。

【评析】

何莎同志对该案认为应定入户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认为照片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且司法实践中扒窃一元钱也是盗窃罪既遂的案例,“入户盗窃”不是以数额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而是以行为是否实施来定性,认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

对该观点及理由,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何莎同志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存有理解偏颇。《刑修(八)》的表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法律逻辑上来分析,该条需要向受众表述的观点是: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通过拆分理解可知,入户盗窃仅仅是对刑罚的规定,应该判处何种刑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即先有定性后有量刑,《刑修(八)》对“入户盗窃”行为是对量刑的规定,而非对定性的修改。所以,何莎同志认为是对定性的修正是偏颇的。

第二、根据前述第一个理由,既然《刑修(八)》未对盗窃罪的定性进行修改,那就应该按照之前的理论及法规予以定性。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而不是行为犯,盗窃罪的构成除了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上需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还需要客观方面的条件符合,盗窃罪作为数额犯,数额上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直接决定客观方面要件是否成就。所以,对该盗窃照片行为能否入罪就看数额上是否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要求。

第三、照片价值的确定。对于本案来说,个人照片的价值对照片本人来说可能具有某些纪念、留念等精神价值,可能对其本人来说远比经济价值重要。但对于刑法上的价值来说,主要是以经济价值来考量,即对照片的价格进行评定。本案中的私人照片在价值上不同于文物等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笔者认为在数额上达不到定性标准。

所以,对刑法问题,应该按照定性与量刑分开考量,其中存在先后的思维逻辑,只有定性上构成犯罪,才有量刑的开展,而不能直接进行量刑。涉及本案,是一个定性的问题,而不能以量刑来混淆定性,照片价值未达到定性标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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