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肉搜索”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赛
“如果你爱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就是人肉搜索,它几乎让人无处可藏。人肉搜索是什么,为什么能爆发这么大的能量?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二、人肉搜索的起源和发展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mop)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就在2001年,一名网友在猫扑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声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随后有网友指出,此照片女主人的真实身份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她的个人信息随之被公开。由此,这种本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搜索的方式开始真正向“人肉”上发展。如果陈自瑶事件恰巧遇到了“明眼人”,那么追查虐猫者的行动,便成为人肉搜索发展最迅速的时期。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随后,愤怒的网友将虐猫女的头像制成了“宇宙A级通缉令”,号召认识的网友提供线索。仅仅两天,视频拍摄者郭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地址,甚至大学履历都被网友们公布在各大论坛上。3月4日,一知情人在网上公布:踩猫女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医院的药剂师王某,而踩猫地点正是萝北县的名山岛。不到6天,虐猫录像制作、传播的组织者之一郭某、踩猫女王某,以及进行虐猫录像拍摄贩卖活动的李某,就相继被“人肉搜索”从茫茫人海中查出。事情曝光后,李某和王某分别在网上贴出检讨书,王某离开了萝北县医院,李某因此事丢掉萝北电视台编辑部主任职务,郭某由于照片、车牌号等在网上曝光,生活被彻底改变。虐猫事件因此成为“人肉搜索”史上最引人关注的一次事件。只要网络上“一声令下”,所有遭遇“人肉搜索”的人几乎都无所遁形,从名字、年龄、工作单位、到电话、手机、住址等全部曝光于网上。在诸多“人肉搜索”的背后,其实是网友群体的集体声讨、铺天盖地的批评,还有无穷无尽的从网络到现实的“追杀”,成为通过网络而聚集的强大社会力量。尤其是最近,反“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三大网站告上法院,也使得“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
三、人肉搜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这种种不良现象是否意味着不需要法律规范调整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显示,近五成(47.3%)公众认为“人肉搜索”是不是网络暴力要“视情况而定”,近八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在这近八成的反对声中,“害怕自己成为下一个被‘人肉’的对象”的观点为数不少。不少人在感慨“人肉搜索”“威力”的同时,也担心自己一不小心成为砧板上的“人肉”。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此个人认为,在此有必要对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网上透露或传播他人任何信息均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简单地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日记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应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前述的个人姓名、电话等属于此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信息披露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可能就构成侵权。号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姜岩自杀案”就是由于网友的谴责和攻击让王菲被迫辞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他最终以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姜岩的姐姐和3 个网站告上法庭。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并获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名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网站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的话及时删除。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核实并作出补救措施。《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调查显示,近8 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 “人肉搜索”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许多公共事件都是由网络率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势力和不法行为无以遁形。 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个人信息也不应被随意张贴昭示天下,也许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人肉搜索的对象。
“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问题不仅折射出法律的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对立法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理性态度应该是禁止过低保护和过度介入。一方面看到权利冲突的必然性,为防止某些权利的无限扩张,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立法禁之。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积极引导,如何更好地运用现有的立法规制不当的“人肉搜索”,如何顺应潮流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范,都成为我们必需正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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