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后并已育子女,分手后可否要求返还彩礼?
问:我与刘某于2012年按农村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喜酒,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办酒前,我给了刘某家6万元彩礼。2014年,我俩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年初,刘某提出分手,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请问,我可以要求刘某家返还我6万元彩礼吗?
答: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结婚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经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你与刘某共同生活时间已超过两年,且生育了子女,故不可以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但可以要求刘某承担你们女儿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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