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背后的法律思考
作者: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张琼 聂芳
因为朋友的关系,我经常坐火车来回奔波于吉安与九江这两座城市之间,慢慢的我发现了一个经常性现象,那就是火车晚点的消息只会显示在候车室的电子屏幕上,在火车上的大多数乘客却不知情。就比如我经常会坐k1029次列车从九江市出发回到吉安市,这趟列车由于是趟绿皮车,经常要临时停车让其它列车先行导致晚点。当这趟列车慢悠悠地驶进九江市时,候车室的电子屏幕上显示火车晚点十五分钟。尽管我因为晚点很焦急,但想着能算出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也就没什么。谁知后来又临时停车两次,我就一直等着列车员报下一站吉安站到达的时间以及晚点的时间。哪想到列车员只报了下一站的正点到达时间九点零二分,却没有报晚点之后到达的时间。我就一直等啊等,希望在正点那刻火车能够驶进吉安站,最后,当火车驶进吉安站时,我一看手机发现此时已是十点零二分。这种火车晚点的消息不准确告诉乘客的类似现象在我乘坐的很多火车上都曾出现,有时候明明晚点一个小时却说晚点半个小时这种虚报的现象也时常出现。其实晚点很正常,但是晚点之后列车工作人员的漠视态度却显得不正常。关于火车晚点的消息不准确告知乘客的现象,我谈谈以下几点浅显看法:
第一,火车晚点的消息不告知乘客的现象侵犯了乘客的知情权。所谓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乘客买火车票上车,自然属于消费者,知情权是其权利之一,其有权利知晓火车出发或到达的时间、晚点的时间、临时停车的时间等等,一旦出现知情不报或虚报的现象,旅客知情权固然受到侵害。
第二,火车晚点的消息不告知乘客的现象侵犯了乘客的平等权。铁路部门因为其具有实用性、运量大、速度快的特点,被众多乘客选择。又因为它的垄断地位,被人们戏称为“铁老大”。铁老大的工作人员总是会根据不同的车次表现出不同的态度,一旦你选择的是绿皮车或普快,那你等待的便是火车无限制的晚点以及列车员的漠然态度,一旦你选择的是动车或直达车,那服务是天壤之别,如地板脏了立刻有人来扫,如晚点就及时安抚乘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乘客购买的是何种火车票,其都有权利知晓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火车信息,不能因为乘坐的火车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待,这显然不利于乘客平等权的实现。
第三,火车晚点的消息不告知乘客的现象违反了客运合同的约定。乘客在火车站购买火车票,火车站工作人员出示火车票,乘客与火车站之间就签订了铁路客运合同。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旅客的义务和承运人的义务,其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分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而告知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火车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火车票上所载明的时间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火车票面载明的时间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火车票载明的时间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车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在现实生活中,火车经常晚点没有按正常的时间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这是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表现,属于违约现象,旅客是有权利要求火车工作人员解释,如不解释,旅客可以要求退票改乘其它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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