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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到案共同致害人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5-06-0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到案共同致害人的赔偿问题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石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该规定既方便被害人诉讼,又能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审判实践中,共同致害人致人伤害案件,时常出现共同致害人中的一名或数名被告人因尚未归案的情况,《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内容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关于赔偿责任的分担: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如何让未到案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如下两种做法。
一、给未到案的被告人留下应承担的份额,待其归案后另行处理。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悖于公平。刑事审判具有严肃性和周密性,审判中,对于未到案的被告人,其并没有机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也未能进行当庭举证、质证,而且由于人本身具有“趋利避害”的意识,不排除其他到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卸给未到案的被告人。因此,这种做法对于未到案的被告人,显然不公平。

二、适用公告程序,判令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公告程序进行,审期太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结案,如民事部分延后审理,罪犯交付执行后再审,则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

三、判令在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由在案的各被告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其他被告人归案后,再就各被告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依据事实法律进行划分。

笔者赞同第三种做法,该种做法较为妥当,既能较好地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问题,又能公平地保护各被告人之间的权利。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操作标准时,不失为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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