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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浅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

日期:2015-06-0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谈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成因分析及预防

作者: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周志伟 戴启洪

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日益提升,在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借助于诉讼这一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也时有发生。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义务,虚构、编造事实,相互串通而进行的诉讼。虚假诉讼涉及的类型多在房产纠纷、借款纠纷和离婚纠纷领域,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被诉方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其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1、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在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具有特殊的关系,是利益共同体。一般表现为具有亲属、朋友、同学等关系,或者具有投资关系、归属关系等亲密关系。

2、诉讼双方争议不大,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原被告一般配合较为默契,就是存在诉辩对抗场面,其戏份也比较明显,虚假诉讼多以调解结案,有的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出现这种情形,其根源在于双方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后,希望通过调解结案,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

3、案件执行非常容易。虚假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往往很配合法院执行,明显表现出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4、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有其他纠纷正在进行。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另有其他债务纠纷或涉诉纠纷,如另有借贷诉讼、离婚诉讼,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以达到不分、少分给对方财产,或者已负有较大数额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财产买卖事实,让亲属、朋友等熟人告自己,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1、司法的被动性。司法的中立性和不告不理制度,使得民事诉讼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权利自主处分原则,民事审判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法官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一般没有理由和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再和谐司法的理念下,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多是办案法官努力追求的目标,从而使得民事调解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实现其非法目的。

2、审判管理上的不足。实践中,法官往往按照职责办事,缺乏相关经验,难以洞察到诉讼背后的真相。表现在: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难以非常细致,在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缺乏其它相应证据来加以佐证,往往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对应予仔细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调查核实;对相关本应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创造了有利条件。

3、对虚假诉讼行为缺乏制约机制。在现行法律上,虚假诉讼并未被确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一般仅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所以在实体法方面缺乏最直接有力的法律规定来惩罚虚假诉讼行为。而从民事程序法方面看,法院一般将“虚假诉讼”作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罚款和司法拘留,虚假诉讼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对于当事人极具诱惑力,显然采取罚款和司法拘留的民事制裁措施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蔓延。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虚假民事诉讼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见现行司法实践中,并未将虚假诉讼列为刑事处罚的打击对象,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看,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也助长了虚假诉讼的大量产生。

4、法院之间信息沟通不畅。虚假诉讼行为人通常采用异地起诉、分散起诉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而法院间审判信息管理体制相对封闭,对于已被法院查处的虚假诉讼及高度疑似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无法通过有效可行的信息共享平台来发布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基本信息,这也使得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有机可乘。

三、虚假诉讼的预防

1、加大对案件的调查力度。要针对虚假诉讼的特点,对于借贷纠纷、离婚诉讼、房产纠纷等案件类型,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提交的相关证据是是否合法合理,同时要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隐藏的第三方诉讼主体。

2、严格适用民事调解制度。调解本身就是对某些证据不足、界限难定的事实、责任予以含糊不究,以达到既化解矛盾纠纷又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所以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调解也符合法律本意,以致民事调解制度很容易被虚假诉讼者利用。所以,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可能的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再做调解工作,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3、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法律惩罚力度。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并没有把虚假诉讼列入犯罪行为。对虚假诉讼,仅仅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者拘留。所以,应当让虚假诉讼的行为入刑,或者设立虚假诉讼行为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制度,包括负担相对人委托律师支出的费用。从而更大限度的震慑到当事人,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4、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要充分利用相关司法部门及社会力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建议法院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局等部门,从司法的层面来加强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公检法司联动机制的优势,来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从而营造诚信诉讼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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