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性男怀孕引发的法律与伦理争议
托马斯和妻子南希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本德市。8年前,托马斯经过变性手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男人,随后与南希结为合法夫妻。据报道,现在托马斯已有6个月身孕。
对这对夫妻而言,怀孕绝非易事:托马斯不可能提供精子,南希又因严重的子宫内膜异位,在20年前切除了子宫。期盼儿女的两人决定,依靠人工授精,由托马斯代替妻子怀孕。当初,托马斯并没有实施完全变性手术,只是完成胸部整形,并通过注射睾丸激素维持男性特征。这意味着他为自己保留了“怀孕的权利”。
在寻求人工授精的道路上,这对夫妇却屡遭波折。回忆起怀孕的历程,托马斯说:“医生歧视我们,(医院)接待员嘲笑我们,朋友和家人也不支持我们。”当托马斯怀孕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来争议和质疑。托马斯说,自己的境况凸显法律和社会的盲区。虽然怀上孩子,他依旧认为自己是一个男人:“是南希的丈夫,怀着两人的孩子。我会是孩子的爸爸,南希是妈妈,我们将成为一个家庭。”
妻子曾切除子宫不能生育,通过人工授精替妻孕育生命,这对合法的夫妻因为违背了长期以来女性生育的伦理而遭受了来自全社会的震惊,法律界、舆论界一片哗然。变性人生育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与伦理的争议。
一、从法律角度分析:
1、法律保护人权平等
人权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自由、平等的目的,就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基于这点,变性人在法律上也是正常人,因此变性男人怀孕,依然具有获得尊重的权利。正如托马斯自己所言:想要一个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这不是一个“男人”或“女人”的理想,而是一个“人”的理想。但事实上,他在这个过程里,受到了无数来自外界的嘲笑和歧视。
2、法律保护合法夫妻的生育权
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对生育权作了经典性的定义:“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的责任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在1984年和1994年分别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宣言》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要》对上述概念又进行了重申,并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男人的托马斯和南希已经结为正式夫妇,一对正常的夫妻理所当然拥有生育下一代的权利。
与此同时,腹中的孩子是无辜的,无论自己是怎么出生的,孩子都应该受到来自社会的尊重,对于孩子来说,最重要的是得到关爱和照顾,而不在于是否有一对与众不同的父母。但是现实中的嘲笑和歧视,必然会在孩子出生后给她造成影响。
二、从伦理角度分析
当少数人的行为“违背”了多数人的“标准”时,往往会有一场轩然大波。在人类历史上,怀孕生子仿佛仅仅是女性专有的活动,而突然之间发生的男人怀孕必定会让人万分惊讶。这就是为什么“变性丈夫”怀上身孕的事实在美国社会引起了巨大的伦理争议的原因。事实上,从美国不孕症医生都拒绝为托马斯实施试管授精手术,就可以看出他和妻子遭到了多么巨大的社会反对。当然,其间也有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他们的做法。
在现实社会中,当出现一些少数人的“异常”行为时,作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评论。但笔者想,当事人最需要的,是一种宁静的生活。法律界、伦理界、医学界的褒也罢,贬也罢,不如让他们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毕竟他们也拥有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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