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规定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制度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刘家梁 杨长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该规定对被执行人有一定的震慑效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数量有所提升,部分缓解了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然而,笔者调查发现,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执行之初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而对被执行人在首次报告财产之后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未有涉及。在执行实践中,执行人员也只是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送达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不要求被执行人在此后未履行义务的期间内继续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很多被执行人在初次提交财产报告之后,长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说明财产变动情况,或者为逃避执行故意长期隐匿行踪,导致很多执行案件法院无从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大批案件积压无法按期执结,严重加剧了执行难现象。以笔者处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为例,被执行人需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5000元,法院初次要求其报告财产时,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之后长期隐匿行踪。由于无从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执行能力,法院难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导致该案长期无法结案。
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应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设立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制度。在被执行人初次报告财产之后至完全履行法律义务之前,被执行人应按照法院要求定期报告其财产变动情况,以便法院及时掌握其财产状况,为下一步的执行方向和措施奠定基础。对于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定期报告财产变动或提供虚假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逃避执行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制度,应是连续性的、不间断的行为,在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有责任定期向法院履行此项义务。通过定期报告财产制度,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变动情况,为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基础性条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申请人的同情或谅解,减少或消解社会矛盾。
让被执行人定期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可以为解决执行难打开一扇窗口。透过这一窗口,法院能够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信息,有效降低执行难的程度,也能够树立司法权威,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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