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父亲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案例:1981年1月,刘某与本单位一男青年鲍某相识。4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于1981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当时,刘某已怀孕两个多月,因为孩子尚未出生,刘某也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1982年3月,婴儿(女)出生后,刘某多次向鲍革要求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但是鲍某以离婚时没有签订“抚养协议”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刘因收入低,不能独自抚养孩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鲍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31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父母离婚后出生的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种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先离婚、子女后出生而改变。父母在离婚时,虽然未提及未出生孩子的抚养问题,介并不影响父母对离婚后出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父亲和母亲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本案中刘某要求鲍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鲍某提出“离婚时未签订抚养孩子的协议”而拒绝抚养孩子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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