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期间内,被判处离婚的一方再婚合法吗?
案例:人民法院判处战某与陈某离婚,战某不服离婚的判决,予以上诉。在上诉期间,陈某即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结婚,是否违法和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可否提起上诉两个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第1条规定:“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诉期间内与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能算作正式解除。否则在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者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当然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本例中陈某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陈某应和第三者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在上诉期间,被判处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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