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执行异议的审查
作者:郾城区人民法院 田晓涛
笔者统计所在法院100件涉及扣押、查封房屋、车辆的执行案件,在76件中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要异议内容就是法院所扣押、查封财产被执行人已转让给自己,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案件中非常普遍,但是关于对执行异议的处理,法律规定的非常笼统,难以操作,急需要规范。
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都是在工商、银行、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已有登记,表面权属已有明确归属的财产,查封、扣押后,第三人提异议主张自己的权属,根据法律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庭应组成合议庭对证据进行审查。这些证据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工商、房管等部门出具的财产转让过户手续。经审查如果真实有效,且办理日期在法院查封、扣押之前,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应视为所提异议成立。另一种为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这类协议通过鉴定,确系法院查封、扣押之前所订立,也应视为有效,但是异议人提供的这些协议,有的经过一些特殊处理,有的签订时间反在法院查封、扣押前几天内,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查明其真实性,也就是书写时间。对于这类协议应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在证据的效力上,这些证据不能对抗法定部门的权属登记,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事实上就是对实质的审查,需要依照相应的审判程序去进行。异议人主张权利理应举证,如果提供不了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是,如果异议人明确提出有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凭自己的能力无法取得,要求法院调查,法院应介入调查。如果没有要求,为了公平原则,不应提倡法院主动查找对异议人有利的证据,但可对异议的真实性进行相应调查。还有一种证据是人证。笔者认为人证可以与书证辅助使用,如仅有人证,根据证据的使用原则,不得对抗书证。
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通过以上程序仍不能查明,法院可召集案件各方进行一次听证,在听证中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合议庭参考使用,同时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如果异议是真实的,则被执行人与异议人的陈述条理清晰,衔接紧密,符合逻辑。如果是虚假的,即便是被执行人与异议人事先串供,也避免不了出现漏洞,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合议庭也可根据调查笔录作为定案的旁证。
对于异议的一般用裁定的形式,但是以裁定的形式解决实体权利,异议人无法通过辩论质证程序请求法院作出利己判决,这对异议人是不公平的,鉴于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建议在驳回异议裁定上注明异议人如对异议被驳回不服,可到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去申请复议。由于使用裁定来解决实体问题,等于用裁定来进行判决,所以裁定书写的格式要有所突破,要把驳回的理由阐述清楚,辩法析理,让人一看就能明白。同时,如查明异议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据,不能一纸裁定驳回了事,应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彰显法律威严。
以上只是个人看法,请批评指正。同时,呼吁尽快出台对执行异议审查方面详细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工作实践中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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