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对被监禁于监狱中的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日期:2015-04-30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被监禁于监狱中的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郭永亮 杨晓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该条明确规定了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的管辖原则。中站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对被监禁于监狱中的被告人提起的诉讼在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导致很多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一是得到协助难。由于法院与监狱不属于同一机关,并且这样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与被告服刑的监狱所在地往往不是同一地,且跨地区,所以有时难以得到监狱的协助,具体表现就是除出示工作证和介绍信之外,有的还要求法官提供协助函;有的则要求提供提押票,而提押票则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才能提供的手续,民事诉讼中根本没有这一手续;有的则要求法官必须有本院的法警陪同,才能与被告见面。

二是开庭审理难。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均是法官和原告一起前往被告所在的监狱开庭,而监狱方面出于管理的需要,一般将开庭场所安排在会见室,开庭审理与家属探监情形相识,法官和原告在一边,被告在另一边,很容易使被告产生法官与原告“串通”的想法,而双方之间有的隔着铁栅栏,庭审还可以勉强进行;有的则是隔音玻璃,只能通过话筒交流,这样法官、原告、被告三方中任何两方的谈话,第三方都听不到,庭审很难进行。同时,庭审过程中,被告的情绪只要稍有波动,监狱的干警就会立刻将谈话制止并将被告带走,使庭审无法进行。

三是被告权利维护难。作为服刑人员的被告虽然触犯了刑律,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但是,他们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没有被剥夺的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在诉讼中,被告有权及时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是将所有的诉讼文书通过特快专递寄给被告,而收到的回执中只有被告所在监狱收发室的印章,被告本人是否收到,则并不确定。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方面上级法院应当争取由有权协调的机关进行协调,最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形成规范性的文件,这样,法院就比较容易得到监狱的支持,以利于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后,更方便地进行以后的诉讼活动,减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后顾之忧,减少法院之间对此类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和推诿;另一方面法院应与监狱建立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从而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