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制度有待立法健全完善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偃师市法院在调研中发现司法建议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1、法不明。有关司法建议制度现行法律中除在民事诉讼法第10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5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对司法建议做任何规定。
2、数量小。由于缺乏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大多数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普遍不高,只注重办案,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
3、质量劣。制作前认真调查不够,问题把握不准,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不具体,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
4、不规范。一是管理不规范。没有形成一系列的审批、讨论、签发等制度。二是格式不统一。没有统一的格式样本。三是发送对象不明。5、效果差。一是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二是由于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对象对司法建议重视程度较低。
为此,偃师市法院建议:
1、完善立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都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具体说,在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总则应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时应该提出司法建议”。
2、更新理念。要充分认识司法建议不仅是法官的职权,更应是法官的职责;不仅有利于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有效的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健全存在缺陷的制度,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防范一方的目的; 3、建立制度。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并出台相关制度,一是规范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和发放条件;二是规范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三是统一司法建议的格式、编号、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四是建立司法建议考核和激励机制。
4、严把质量。 司法建议的编发一定要坚持三个确保,一是要调查研究,做到让事实说话;二是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三是要有可行性,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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