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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减少未成年犯罪,预防挽救重于惩罚

日期:2015-04-2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减少未成年犯罪,预防挽救重于惩罚

作者:新安县法院 刘晓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断涌入,青少年的成长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出现犯罪低龄化,团伙化、高智商化、暴力化等新特点,判处刑罚的警示和惩罚作用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如果不加强对未成年犯罪的预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给单个家庭带来灾难,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失去安全感的重要因素。

笔者对新安法院2009年至2011前八个月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挽救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近三年来新安县法院未成年犯罪情况统计

(一)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上升趋势 。2009年新安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7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9件,判处少年犯31 人;2010年新安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69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3件,判处少年犯38 人; 2011年1-8月,我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42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起,判处少年犯53人。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判少年犯较2009年分别增长21%和70.9%。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案件居多,抢劫、盗窃型案件所占比例居于首位,我院2009年判处的31名未成年人犯中抢劫、抢夺14人,盗窃的9人、2010年判处的38名未成年人犯中抢劫、抢夺19人,盗窃的11人、2011年判处的53名未成年人犯中抢劫、抢夺27人、盗窃16人,两年来抢劫、抢夺、盗窃人数占总数的78.6%,且呈现增长趋势。 二是暴力犯罪倾向越来越严重,一般性犯罪少。从我院近3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看,未成年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类案件,占总数88%以上,三是团伙犯罪突出,从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看,三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占一定比例,有的甚至形成较为固定的团伙,社会危害性增大。四是犯罪种类多样化,触犯罪名重刑化,从以前比较单一的抢劫、盗窃案向强奸、故意杀人等发展。五是未成年罪犯中,普遍接受文化教育水平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5%以上。有的甚至就没上过学,也有在校学生。我院近三年审理的案件中,中专以上文化的2人,在校学生13人,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

(三)、未成年犯罪多发的原因。引起未成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大因素:不良社会风气因素、家庭关爱缺失因素、学校法制教育贫乏因素、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因素。

二、减少未成年犯罪,预防、感化、挽救重于惩罚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很大的区别。未成年人受其心理、生理条件的支配,犯罪动机比较简单,有预谋的比较少;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冲动,突然犯罪;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藐视法律,不惜以身试法;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稳定,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较强的可塑性,因此,预防、挽救的可能性也较大。这也使得减少未成年犯罪,预防挽救成为重中之重。那么在刑事审判中,如何才能将预防挽救工作落在实处呢?

首先要建立起法院、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的预防少年犯罪网络,法院主动与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建立起长期联系,安排审判经验社会责任心强的法官担任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专员;组织师生旁听典型案例的庭审;举办“模拟法庭”,或上法制课,使同学们接受不同形式的法制教育,向未成年家长宣传法律,使他们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使其尽快回归正途,不重新犯罪。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媒体建立广泛的联系,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宣传,为未成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重返社会的未成年罪犯,注意因人而异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帮助他们落实安置工作,对他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考察,为其学习、就业尽可能创造条件,使未成年罪犯重获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信心。

其次,成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法庭,推广“围桌审判”模式。成立少审庭,有利于培养审判人员更专业的审判未成年犯罪案件。将审判台、公诉席、辩护席、被告席之间的距离缩短,形成座谈式的庭审阵型,灵活运用与未成年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审判,温和方式有利于减轻未成年犯罪人对接受教育、改造的抗拒性,促使其更好地认罪悔过。同时,我们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一是庭前教育。在初步了解其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座谈、聊天的方式,减轻少年犯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帮助少年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二是庭审教育。在开庭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着重询问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引导他们对犯罪有较深刻的认识。三是宣判教育。宣判时,审判人员要给少年犯详细讲解判决的理由和根据,耐心听取他们对判决的意见。四是回访教育。对投入劳改的少年犯,审判人员还要不定期地进行回访,配合劳改部门,帮助少年犯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第三充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重视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特邀共青团、工会、妇联、教育等 部门的人员及离退休干部担任陪审员,利用他们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并具备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的特点共同参与对少年犯的审判、矫治。

第四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未成年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不能按成年人那样要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适用刑罚。特别是对那些罪行不很严重,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或者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依法处以较轻的刑罚,能免刑就免刑,能缓刑就缓刑,能减刑则减刑,在“从轻”和“挽救”上做足文章,以巩固庭审的教育感化效果,特别是对在校学生的处罚,只要学校愿意接收又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适用非监禁刑。

第五加大对少年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内、对外宣传,让社会群众充分了解到少年审判工作,争取全社会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关注和参与未成年犯罪的预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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