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罗山县人民法院 孔晶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父母的监护权缺位,临时监护人监护不力,使农村留守儿童发展权、受教育权缺失等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儿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如何教育好农村留守儿童,使他们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人身安全无法保障。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抵抗力弱,人身安全很容易受到侵害。而留守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父母不在身边,缺少直接的关爱与监护,临时监护人大多是一些体弱多病的老人,不能有效地对监护对象实施保护。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监护人、同学、老师、乡邻、亲戚朋友、社会上的恶势力或事故等。近年来,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溺水、奸幼、杀害、伤害、拐卖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在被拐卖的儿童中绝大多数是流动儿童或留守儿童。这些都是留守儿童人身权受损的直接表现。
(二)受教育权受到限制。受教育权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因为父母长年不在家而无法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思想道德教育缺失。据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群体在学校的日常学习、行为表现大都不容乐观,如逃学、旷课、打架、斗殴等现象明显多于非留守儿童群体。这些问题必将影响留守儿童正常人格的形成,其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发生偏离。
(三)发展权受到制约。留守儿童群体学业成绩不佳、社会交往能力低、性格有缺陷、心智发展不健全、思想道德素质差等问题已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使其发展权受到极大的制约,其未来的人生实是令人堪忧。据教育部门统计,农村青少年初中升高中的比例已从1985年的22.3%下降到目前的18.6%。更为严重的是,每年全国有近200万的农村少年在小学毕业后即流向社会,成为新的低文化素质劳动力。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加快制度建设,消除体制性障碍。户籍制度是制约留守儿童随同父母向城市转移的巨大障碍,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改革户籍制度势在必行。同时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逐步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裕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政府应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制定农民工子女所在城市入学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吸纳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的惩罚激励机制,从政策层面上鼓励更多的进程务工农民将子女带在身边生活和学习,从而遏制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增加的趋势。
(二)完善相关法律,健全法律制度。修改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且要严格贯彻落实。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教育责任是法定的,父母未能很好履行其责任的,应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严重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在监护人父母将子女委托他人照管方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加入“未成年人监护人委托制度”,明确受委托监护人的职责,落实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并落实其教育和管理责任,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此外,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让他们为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言、负责宏观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法律的实施。
(三)加强经济建设,发展农村经济。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城乡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而要遏制这一问题,只能从源头抓起,即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让农民就业问题在当地解决。在党中央“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反哺乡村”的政策下,继续贯彻“强农惠农”政策,东部给西部、城市给农村要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技术保证,在西部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创办龙头企业,逐步解决当地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这样既发展了当地经济,也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留守儿童问题,间接地保障了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
(四)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平台。首先,监护人要研究教育孩子的新方法,定时与老师交流情况,使孩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人生观。其次,学校作为正规化教育基地,要在关爱留守儿童的基础上进行教育。制定一整套针对留守儿童的管理方案,开展各种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最后,积极发挥社会教育的正面作用。公安部门、文化宣传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周围的网吧、录像厅、游戏厅进行检查,对于一些不健康的网吧、游戏厅和黄色影院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予以取缔。不断净化社会风气,给孩子营造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