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事业立法之探析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慈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之一,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对于新形势下调节利益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对于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行善积德传统美德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改善我市贫困群众生存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物质基础更加坚实,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慈善意识更加普及,许多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有爱心、有能力参与慈善事业,国际慈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条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公益事业捐赠法》得到有效贯彻;《慈善事业法(草案)》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已经启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条例或办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更加明晰。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慈善事业发展。明确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慈善事业组织体系进一步发展、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一、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慈善捐助者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2.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尊重捐赠人意愿。
3.鼓励创新原则。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域和区域差异较大,鼓励各地各领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加强慈善捐助管理与监督、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4.依法推进原则。坚持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府推动制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培育监管公益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运作主体作用。
二、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出台慈善事业法、社会募捐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修订与实施,鼓励各地积极出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法规政策,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和落实社会募捐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公益慈善组织登记难、募捐资格不明确、募捐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机制不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境外向公益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推动建立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公益慈善组织在社会动员、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建立政府部门与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和公益慈善组织间的协作机制,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四、推动《指导纲要》的落实。要参照《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切实抓好落实。要及时检查和评估纲要实施情况,对于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各地各方面公益慈善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不断创新慈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为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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