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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执行的原因探析

日期:2015-04-22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执行的原因探析

作者:于豹生/文

笔者从事执行工作多年,深感执行工作的酸甜苦辣,在饱受执行难的磨炼中,更感到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的难中之难。为此,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此类案件作一分析。

一、基本情况

在我院现有未执结的近千件案件中,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9件,其中1999年以前未执结案件22件。在69件未执结案件中,合同纠纷案件19件,占27.5%,欠款纠纷37件,占53.6%,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3件,占18.8%。

从案件类型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合同纠纷。常见的有四类:一是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承包果园、土地、水电管理等合同期未满村委会便中止了承包合同。二是承揽建筑合同纠纷。主要是承揽人与村委会签定建设办公楼、教学楼或村办企业建筑合同完工后,村委会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或完全给付。三是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在购销农用物资或企业产品原材料等方面村委会未能履约。四是技术合同纠纷。主要是在企业技改、整改和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村委会在技术服务等领域未能按约履行。

2、欠款纠纷。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村委会为村办集体企业或兴办公益事业向银信部门贷款形成的债务。二是村委会为兴办企业等筹集民间资金而形成的债务。三是村委会为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出建筑队贷款担保而形成的连带债务。四是村委会承担被撤销、注销、歇业的村办或参股企业或村民小组欠债的连带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也分为四类:一是村委会搞公益事业工程中村民受伤的赔偿;二是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他人损害所形成的赔偿;三是村委会承接倒闭企业工人工伤形成的连带赔偿;四是村办小学学生在校伤残形成的民事赔偿。

二、执行村委会“难”在何处

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由于成因的复杂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实践中急不得,慢不得;硬不得,软不得。急了、硬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慢了、软了容易引起申请人怨愤和导致案件久执不结。概括起来,主要难在以下四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上的对立情绪

从上述三种十二类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主要表现在合同纠纷中,对村委会的违约责任不能正确认识,认为个人与集体打官司都是个人赢;集体的土地,村委会与承包人中止合同是村委会的权力,法院判决赔偿违约责任损失是不公正的。欠款纠纷中主要是对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村委会有看法,认为为企业担保贷款是上级要求的,盖个章签个字不是啥大事,钱是企业用了,村委会怎么能直接还债呢﹖企业倒闭了,村委会有啥办法呢﹖村民小组负的债,又怎么能变更为村委会呢﹖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接企业工人伤残,为产权归村委会的电力设备致人伤残及村办学校学生在校伤残承担连带责任更是想不通,认为这是企业、学校和电力部门的事,根本不应该判决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认识和想法都是传统观念的突出反映,而且在与执行的对立上表现得极为强烈。

2、确无财产执行的现实状况

在一些穷山村,有的村委会办公场所房屋都是破烂不堪,干部连续几年都发不了工资。遇上突发的、难以预料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村委会赔偿几乎是无能为力。如某山村仅有360人,全校小学3个年级16名学生,2000年9月25日因学校校长批评学生李XX损坏玻璃,让其回家向父母要钱时服毒自杀。法院判决学校赔偿4万余元,村委会负连带责任。执行中村委会将卖废铁的1000元给付了申请人,其余赔偿金就根本无从谈起。

3、复杂多变的逃避手法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届时都要进行换届选举,现实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又更换频繁,本届不管上届事,以此推托履行判决义务倒成为一种理由;还有的村主任写一张辞职申请交到了乡镇党委,执行人员执行时说我已经辞职了,实际还在履行职务,但调查乡镇领导和村干部时都证实村主任已辞职,村里没有村主任,又不能对支书采取措施,使执行无法进行;更有一种情况,村里是支书当家,村主任虽是法定代表人,但履行不了财权职责,即使对村主任采取措施,也只能是望“村”兴叹;也有的村委会完全有履行能力,但为逃避执行,将集体收入不记账,而分别到银行存入干部个人名下,使执行人员查无下落;也有的村干部利用代表、劳模等荣誉光环,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等等。

4、极易引发群体上访

有的村干部为了逃避执行,便打出维护群众利益的旗号,尤其是牵涉对学生伤残、企业职工伤残及为企业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更易引起老百姓的响应。要么执行人员入村后遭群众围攻,要么组织群众到上级有关部门群体上访。2001年6月,执行干警对某村因学生在校伤残,学校和村委会都承担责任的案件执行时,该村联系本镇西部山区十几个村的村干部和部分学生家长,要采取学校罢课和群体上访来要挟法院,法院领导得知消息后,及时与乡镇领导联系,共同疏导才避免了一场大的风波,但此案执行工作也因此搁浅。

三、解决村委会案件难执行的对策

执行工作实践表明,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执行已确实成为“执行难”中又一难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但由于此类案件具有法律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特点,需要我们从政治上、思想上、法律上等多方位的综合考虑,多管齐下采取措施。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结合。笔者认为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确立新的执行理念。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增多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正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每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新的理念,就会使村委会案件难执行在实践中寻找出破解难题的钥匙。

2、强化教育履行效果。在执行中,要突出执行中的说理,针对村委会干部对案件执行对立情绪的焦点,运用情感的、法理的、现实的理念去说服感化,执行一案,教育一片,以案说法,从而增强群众的法治观念,强化村干部的法治意识。还要为村干部出主意,想办法,多方寻找其配合执行的结合点。

3、抓好源头综合治理。要加大对执行村委会案件的宣传力度,使干部学法懂法,把自己的行政工作自觉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要建议党委、政府对村级发展思路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村委会不要在缺乏市场论证、技术管理人才和产品营销,特别是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不要超出群众承受能力大办公益事业,更不要在没有 充分把握的情况下盲目从事经济活动。要加大对村级干部民主监督管理的力度,预防村干部权力的无限延伸;要发挥每个村干部的作用,把自己分管工作抓实抓细,防止一些不可预测的事故发生。通过源头治理,堵塞各种漏洞,尽可能地避免形成新的纠纷。

4、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全方位支持,积极与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沟通、协调。要将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关领导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以取得多方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5、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在强化教育履行、争取多方支持的基础上,执行工作要周密布署。要根据案情和村委会的经济状况,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针对农村现有逃避执行的各种手法,采取相应的策略寻找执行的突破口。还可以探索审计调查的方法强制执行。经审计机构审计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向申请人核发债权凭证;有履行能力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审计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建议有关机关查处。对于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不法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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