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
作者:襄城县人民法院 陈国华 姚蔚云
关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义务。《婚姻法》通过该规定,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权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调解、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属新类型案件的执行,执行依据不多,县无多少经验可借鉴,这就要求执行人员深刻领会法律精神,依法妥善执行。本人仅就该类案件的执行谈些粗浅认识。
一、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案件时,执行人员普遍感到无从下手。探视权执行案件的难点不外乎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立案把关难。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没有原则性的界定,导致执行法官无所适从。二是当事人举证难。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造成难以强制执行的局面。三是强制执行难。即使当事人有直接证据证明对方不执行调解、判决或裁定书,法院运用的民事制裁措施也仅限于罚款和拘留。法院无法限令被执行人在每次履行义务时都要通知执行人员,执行人员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每一起案件的每一次执行经过。每次探望时,法院也不可能都派人前往,这样,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权,但这项权利却很难予以保障。这就需要我们从事执行的法官,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针对不同情况,针对这些难点问题的存在,采取有针对性的变通措施。
二、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方式
笔者认为,要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坚持思想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并重。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要做非常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发育,同时也是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宣传工作,当事人基本上都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执结。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如果男女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要及时将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作为协助执行单位,由这些部门协助执行。让单位经常性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创伤,确保案件有利执行。三是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执行措施。虽然《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实践中较难操作,既然是义务,就是义不容辞的。但因法律规定的太笼统,致使实际工作中无从把握。主要表现为:对方“协助”与否的事实很难认定:是否协助?怎样做才算协助?均无从掌握。针对此情况,部分地方作了尝试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就对探视权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探视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视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在我们国家没有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我们可借鉴广东省的经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伦理的情况下,制定一些办法,采取一些措施。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争取使案件结了,当事人满意了,法律尊严也维护了。四是对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应区别对待。应该说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望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望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挑唆而不愿被探望。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被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者,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望。五是对强制措施应适度运用。对于不履行探视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在对当事人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但是这种强制措施应该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运用不当,不仅可能无法维护申请人的权益,还有可能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在执行过程中应重点运用说服教育、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的措施。
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占有70%到80%的比例,今后涉及探视权纠纷的执行案件将会大量产生,在没有司法解释可供操作时,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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