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叨鸡”引发的诉讼案
作者:项城市法院 牛凌峰 马艳苓
[案情]
2006年4月4日下午4时左右第二、三节课间,原告李某与被告杭某俩人进行叨鸡游戏,游戏一会儿,原告坐在学校西教学楼梯上看其他同学下棋,而此时叨鸡败阵的被告杭某还屈着腿要求与原告继续玩,原告猛然回头,眼部正好撞在被告杭某弯曲的膝盖上,原告感到眼痛,流泪,视力模糊。第三节上课后,任课教师发现后就让被告杭某和原告一起去学校医疗室治疗,治疗室进行了简单的处理。第二天,原告的家长到校后,学校及时联系被告杭某的家长,由被告杭某的父亲陪同到项城市贾岭镇医院治疗,后原告先后到项城市人民医院,周口眼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前房积血(外伤性),继发青光眼,曾先后住院37天,医疗费计款19062.95元。经治疗,效果不佳,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06年5月25日委托周口杏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评定,评定为七级伤残。后原告向二被告要求赔偿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8482.40元,并承担办案诉讼费。
[审判]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杭某双方在叨鸡游戏中,原告不愿叨鸡,而被告强行叨鸡,原告突然转身碰在被告的膝盖上,导致原告眼部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在该纠纷中被告杭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自已的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在学生受伤后未及时通知家长,延误及时治疗,对此纠纷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诉请二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数额过高,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慰抚金30000元欠妥,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7条第1款、第2款,《校园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5条,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款43358.58元,由被告杭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60%,即:26015.14元,被告项城市红太阳学校赔偿20%,即8671.72元,原告自负20%,即:8671.7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60元,其他费用800元,由被告杭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1560元,由被告项城市红太阳学校负担500元,由原告负担1700元。
[评析]
近年来,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很大比例。本案即是一起校园人身伤害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二被告应否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系在校一年级学生,未满十周岁,属未成年人,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始至死亡时止,原告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在遭受人身伤害时,侵权人就应当承担受害人因身体受伤花费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损失,因残疾构成伤残的残疾补助费等费用。原告李某与被告杭某双方在叨鸡游戏中,原告不愿叨鸡,而被告强行叨鸡,原告突然转身碰在被告的膝盖上,导致原告眼部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杭某对此纠纷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其系在校一年级学生,未满十周岁,属未成年人,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原告在此纠纷中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项城市红太阳学校在该案中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被告杭某在校园内,致人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而被告项城市红太阳学校明知学生之间玩叨鸡游戏对人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因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进行有效劝阻,结果导致原告受伤,没有完全尽到管理义务;另外,在学生受伤后却未能及时通知家长,以致延误及时治疗,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遭受伤害经医疗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二被告分别按60%、2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合情,合理,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使二被告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真正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启示]
本案虽是一例普通的校园人身伤害案,但它却给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敲响了警钟,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校园人身伤害的不断出现,减少校园民事纠纷的发生,这是摆在我们面前尚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及法律知识。一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的培训;另一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学生、家长及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二,加强有效沟通。学校在对学生和家长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应走出校园,和家长、学生进行有效沟通,定期召开家长会,了解家长和学生所思所想,做到教育工作有的放矢。第三,学校和教师应摒弃旧的教学观念,树立现代教学理念,正确实施教管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放任自己在履行教管职责中的不当行为,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第四,正确、合理解决纠纷。校园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要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互相推委,避免因方法不当扩大损失并造成新的伤害。在查清事实、保全证据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正确进行诉讼。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